南京工业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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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09-05-05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与管理,培养学生遵规守纪的良好习惯,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寒暑假期间,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

    第二条 凡因病或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参加学习活动(如上课、实习、劳动、军训、学院组织的集会等),或离开学校,或夜间不能返回宿舍住宿者,必须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学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需出具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一般须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第三条 学生考勤由各班派专人负责,每天实行考勤,辅导员要加强指导与督促检查。

    第四条 请假程序:学生请假必须自己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正规的请假条,注明请假的原因、要求请假的天数、离校返校的具体时间及有效联系方式,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请病假者必须有医院证明)。请假单需先经辅导员签字批准,然后按准假权限逐级报有关领导批准,经批准后的请假单,一式二联,由辅导员和学生本人分别保存。请假期满,学生应及时销假并由辅导员签字确认(证明返校时间)

    第五条 准假权限:请假时间在3天(含3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7天(含7天)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批准;请假时间在7天以上15天(含15天)以内,由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批准;请假时间在15天以上30天(含30天)以内,由所在学院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备案。请假时间在30天以上的,由学院出具报告,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批准。不符合准假权限的,视为无效。

    第六条 凡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中需要请假者,在办理上述手续时,需事先取得相关指导教师和学院教学负责人的书面批准。

    第七条 寒暑假后以及被准假期间,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均需提前通过电话等有效形式和辅导员或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取得联系,告知事由及返校时间,并取得续假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 请假获准的期限结束时,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应以书面或电话等有效形式办理续假手续。

    第九条 严格执行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1、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课堂考勤采用班级考勤、任课教师点名和学校查课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班班长应将本班点名和上课时发生的情况及时向辅导员汇报。

    2、学生请销假必须严格执行学院请销假制度。对不履行请销假制度、夜不归宿的学生按学籍管理与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并通报全校。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课论处,旷课学生的处理,依据《南京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1) 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者;

    (2) 不按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者;

    (3) 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4) 假满后不销假者;

    (5) 假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

    (6) 请病假没有医院证明而不参加学习活动者;

    (7) 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事假者;

    (8) 事后补假者(确有特殊情况,且有事先打电话征得辅导员同意者例外)

    (9) 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工业大学在籍本科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